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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磊与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963号原告:赵磊,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原告赵磊与被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磊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赵磊负担。审判员  曹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