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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胡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号楼。法定代表人刘科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百一,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安利,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玉涛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胡安利称其将175000元现金转到安小玲的账户内,没有直接转入上诉人账户。而安小玲与上诉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关系,其是否为公司的财务人员;2、被上诉人胡安利向法院提交的借据及收款收据虽然加盖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但无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到底是何人具体经办;3、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据及收款收据加盖的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系他人伪造的印章,上诉人就该印章已经向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报案,该案目前正在侦查当中。可见,就目前的情况看被上诉人胡安利向法院提交的借据及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是否真实尚未可知。上述几点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