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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邰宝昆、刘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邰宝昆,刘倩,邰家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邰宝昆,男,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倩,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涛,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邰家艳,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邰宝昆因与被上诉人刘倩、邰家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9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98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邰宝昆。审 判 长  苏庆松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