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成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成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8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成金,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文盲,农民,住宜宾县。因盗窃于2007年2月5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08年4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成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按照普通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学华、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万成金伙同黄亮(另案处理)在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南村新桥弄31号与被害人胡某因赌资纠纷引发打斗。被告人万成金及黄某采用拳击、扇耳光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的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系外伤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万成金在绍兴市客运站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万成金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成金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成金辩称,其对“黄某”是否参与打斗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万成金伙同“黄亮”(另案处理)在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南村新桥弄31号与被害人胡某因赌资纠纷引发打斗。被告人万成金及黄某采用拳击、扇耳光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的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系外伤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万成金在绍兴市客运站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万成金已与被害人胡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1月21日晚,其在玩牌时和外地人“黄某”、“万某”发生了争执,“黄某”和“万某”打其耳光,并用拳头打其鼻子,其到屋外后“万某”又追上来用拳头打在其脸上。其辨认出被告人万成金就是殴打其的男子。2.证人钟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1月21日晚,其在霞南村新桥弄31号看见两个外地人用拳头打胡某,走出房间后,两个外地人又继续用拳头打胡某,把他鼻子部位打出血了。其辨认出殴打胡某的其中一名外地男子即被告人万成金。3.证人张某,4的证言:其回家后听邻居说有人在其家里玩牌时打架,大榭人被外地人打得出了很多血,路上也有血迹。4.CT检查报告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胡某的伤势情况。5.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收条、欠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万成金已按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胡某的谅解。7.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万成金曾受处罚的情况。8.抓获经过及押解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万成金的到案情况及其身份信息。9.被告人万成金的供述:2017年1月,其到霞南村新桥弄31号赌博时和推庄的男子吵起来,“亮娃”打了男子几个耳光,其用巴掌打了那个人的脸,离开房间后其和男子打起来,其用拳头打了对方脸上及头上几拳。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成金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成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成金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审 判 员 王献军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