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静宁县黄霞建材厂与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宁县黄霞建材厂,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913号原告:静宁县黄霞建材厂。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甘沟镇雷黄村庙川组*号。经营者:黄霞霞,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号*座**层。法定代表人:王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伟,住宁夏西吉县。原告静宁县黄霞建材厂与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该案需等待另案的鉴定结果为依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温双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