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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世松与张洪涛、翟焕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世松,张洪涛,翟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044号之一申请人侯世松,男,1975年10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56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翟焕云,女,1957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作出的(2015)平湛证经字第7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洪涛、翟焕云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洪涛、翟焕云所有的财产(限额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