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催7号申请人: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78号。法定代表人:顾浩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葵,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6428500、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8日、汇票到��日为2016年3月7日、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出票人为湖州佳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为江阴兴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乾权审 判 员 徐 蓉代理审判员 沙 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