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336戎领娣与施大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领娣,施大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336号原告:戎领娣,女,195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朋,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大年,男,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戎领娣与被告施大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戎领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领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戎领娣负担。审判员 丁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