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海红;牛宝荣;赵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47号申请保全人:孙海红,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牛宝荣,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赵霞,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赵培众,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孙海红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牛宝荣、赵霞、赵培众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魏留枝以其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牛宝荣、赵霞、赵培众2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魏留枝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保全人孙海红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