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霞、舒玉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霞,舒玉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霞,女,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安顺市西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玉松,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住安顺市西秀区,上诉人吴霞因与被上诉人舒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6)黔0402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吴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吴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美 娟审判员 宋 颂审判员 黄 光 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