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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2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某水利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水利工程公司,某实业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2262-1号原告某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开元华庭S2-5(B5)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某实业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原告某水利工程公司诉被告某实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69821.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3169821.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一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