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薛馗与张松超、崔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馗,张松超,崔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3114号原告:薛馗,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鸣,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超,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崔佳佳,女,汉族,1985年9月30日,住巩义市。原告薛馗与被告张松超、崔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松超、崔佳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1200元及相应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3日开始,被告张松超以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其催要相应借款及利息,至今仍有11200元没有偿还,被告崔佳佳系被告张松超之妻,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张松超、崔佳佳在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5日,被告张松超借原告薛馗现金10000元,并为原告薛馗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1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4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2月份偿还原告2800元,剩余11200元至今未还,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张松超欠原告薛馗借款14000元,有借条、转账凭证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其280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予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松超以个人名义所欠,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松超、崔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馗借款本金11200元;二、驳回原告薛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松超、崔佳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