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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世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世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更60号罪犯于世全,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集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服刑于吉林省四平监狱。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通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于世全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吉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于世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依法在监区、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法核准罪犯于世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交付执行。现罪犯于世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于世全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于世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于世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海洪审判员  牛 锋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