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兰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谢文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白花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兰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谢文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白花居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099号原告深圳市兰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8栋16楼A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9660M。法定代表人刘海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成光,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禹,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开,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白花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白花村口旁,组织机构代码75250911-7。负责人周锦文。原告深圳市兰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文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白花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兰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兰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晓 屏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