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烨与韩福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烨,韩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张烨被执行人韩福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烨与被执行人韩福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韩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福荣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烨案件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福荣2018年10月30日给付6000元,2019年1月30日给付6000元,2019年4月30日给付6000元,2019年7月30日给付6000元,2019年10月30日给付2500元。现因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张烨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英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