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霍生杰、霍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生杰,霍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霍生杰,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霍震华,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霍生杰与霍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霍震华共计偿还霍生杰借款本息46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履行5000元,下剩款项因履行期限较长,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崔宏平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