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道琴与曾而锋、吕桂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琴,曾而锋,吕桂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915号之一原告:陈道琴,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虹,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而锋,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吕桂珍,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道琴与被告曾而锋、吕桂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道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道琴以拟与曾而锋、吕桂珍庭外调解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道琴撤诉。二、解除对曾而锋、吕桂珍名下价值为2455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案件受理费4983元,减半收取计2491.5元,由陈道琴负担。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