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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果与苏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果,苏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38号原告:王果,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苏场,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果诉被告苏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果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