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其情与魏鑫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情,魏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吴其情,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鑫,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吴其情执行魏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鑫赔偿申请人吴其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损失,共计7708.27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吴其情负担300元、魏鑫负担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魏鑫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魏鑫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魏鑫将案款7958.27元汇入神木法院单位账户(含案件受理费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吴其情自愿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7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文甫审 判 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