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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宋玉意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保3号申请保全人宋玉意,被保全人秦建峰,申请人宋玉意因借款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建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廖青霞、刘光辉共同共有的位于沅江市××办事处××大道(日月星城2栋)407室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玉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秦剑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