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廖媛申请株洲安贞妇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媛,株洲安贞妇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廖媛,女,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法定代表人严祥。申请执行人廖媛与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荷劳仲案字(2016)第06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安贞妇科医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荷劳仲案字(2016)第0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可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