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凤波、刘玉霞抵押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凤波、刘玉霞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凤波、刘玉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凤波、刘玉霞履行如下义务: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编号为20150609号《反担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凤波、刘玉霞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抵押义务,并将执行费7400元交至我院。本院认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