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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顾尧诉孙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26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顾尧。上诉人顾尧因诉孙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尧原审诉称:责令被起诉人孙某某赔礼道歉,登报消除起诉人在兴化市信访局、兴化市人社局、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兴化市政法委的不良影响;并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286235.6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1971年12月参加工作,于1991年调至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分配在昭阳供销社工作,至2002年12月31日改制时已经满工龄31年。在改制时,由于被起诉人孙某某变更起诉人工龄,致起诉人无法依据兴化市委文件规定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顾尧于2015年8月5日曾因上述事由以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为其补缴2002年至2015年2月的社保费用,原审法院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因政府部门主导的改制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顾尧的起诉。2015年11月19日,起诉人又以兴化市昭阳供销合作社、兴化市供销合作总社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原审法院以因政府部门主导的改制引起的纠纷为由,裁定驳回顾尧的起诉。现起诉人以孙某某为被告,要求孙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起诉事实与理由与前两次诉讼基本一致,仍然是因政府部门主导的改制引起的,且孙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对顾尧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对顾尧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顾尧上诉称: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其裁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该裁定,并依法立案。事实和理由:该案属于个人行为,其后果应该由个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原审法院以本案起诉事实和理由与前两次诉讼基本一致,仍然是因政府部门主导的改制引起的,且孙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顾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作为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廷英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