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学明与徐金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明,徐金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630号原告:汪学明,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代理人:余德兴,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金根,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学明与被告徐金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学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汪学明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学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汪学明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黄宏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詹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