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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莱博机械有限公司、慈溪市纳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莱博机械有限公司,慈溪市纳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7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莱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0792387589。法定代表人:王锡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旭,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纳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组织机构代码:59155284-2。法定代表人:李豹。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377号慈溪市莱博机械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纳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1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850元,执行费11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二辆,但未能查控到该车辆,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