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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晓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1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冬,男,1994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陈晓冬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晓冬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与通泰路路口处与顾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晓冬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陈晓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晓冬已赔偿顾某人民币16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晓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晓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易某、潘某、倪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晓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冬赔偿了对方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佳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