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剑与佐仲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佐仲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2053号原告:吴剑,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童洪,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佐仲天,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谭文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与被告佐仲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吴剑负担。审判员 濮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