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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徐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徐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922号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32号-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2144624P。负责人:许恩慧,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李凌,女,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员工。被告:徐册,男,1972年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徐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