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锦州市太和区大成配货站与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太和区大成配货站,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大成配货站,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太安里100号。经营者田继成,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凯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长城里12号。法定代表人王继东,该公司董事长。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