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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车轶楠与孙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轶楠,孙佞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2198号原告:车轶楠,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告:孙佞君,女,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原告车轶楠诉被告孙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车轶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轶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车轶楠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