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车轶楠与孙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轶楠,孙佞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2198号原告:车轶楠,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告:孙佞君,女,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原告车轶楠诉被告孙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车轶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轶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车轶楠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