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成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34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柱,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春波、惠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王成柱在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一摊贩处上购买了一包罂粟种子,2016年年底前后王成柱将购买的罂粟种子播种在其长期居住生活的其妹夫左中宽西院墙及西侧蒜地。2017年5月5日,王成柱所种罂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王成柱共种植罂粟508棵。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成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照片、受案登记表、社旗县公安局苗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成柱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苗店镇八里庙村委及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王成柱家庭贫困证明、残疾证、五保证等家庭收入证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成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柱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成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一贯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成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运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