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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长聪、陈金利申请执行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聪,陈金利,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7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聪,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标,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金利,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标,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业中心A座14层10-12室。法定代表人:李洪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长聪、陈金利与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7)津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长聪、陈金利支付工程款3451552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68369元与本案申请执行费44011元,但被执行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欧阳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