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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元楚与洪顺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元楚,洪顺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559号原告:叶元楚委托代理人叶爱君被告:洪顺成委托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元楚诉被告洪顺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元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元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元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元楚负担。审判员  郑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