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终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玉林、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光村五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林,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光村五组,余科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林,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岗,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敏,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光村五组,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光村*组。负责人:杨树斌,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光村五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科华,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上诉人王玉林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光村五组、余科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3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出现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玉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易 平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杨梅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