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92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喜才等与刘立军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才,王福芝,刘立军,宋秀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277号原告:刘喜才,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后新秋镇。原告:王福芝,女,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后新秋镇。被告:刘立军,男,48岁,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后新秋镇。被告:宋秀兰,女,49岁,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后新秋镇。本院受理原告刘喜才、王福芝与被告刘立军、宋秀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喜才、王福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才、王福芝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喜才、王福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玉术审 判 员  徐德新人民陪审员  何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