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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永辉与蔡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辉,蔡艳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557号原告韩永辉,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蔡艳超,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辉与被告蔡艳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永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