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东红电料经营部与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东红电料经营部,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王细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267号原告:武汉市江汉区东红电料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三民路38号-29。经营者:甘运学,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蓉,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泗街怡山湾武汉银河生态农业公司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徐新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巴河沿河街16号。法定代表人:余朝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细平,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县人,住湖北省黄冈县,原告武汉市江汉区东红电料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王细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波人民陪审员 胡 松人民陪审员 周光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