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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新奎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奎,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3893号原告:陈新奎,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伟,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新奎与被告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新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被告金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新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5,211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还款的利息,利息以285,211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金伟及案外人张某某、李某1、李军、刘瑞英原系上海雪珀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珀公司”)的股东,因雪珀公司亏损,需要资金来维持经营,各股东共向雪珀公司借款人民币2,708,048元(以下币种同),其中包括本金2,524,467元和利息183,581元,共计2,708,048元。各股东约定借款金额按各自所占公司股份比例承担。刘瑞英按其15%的股权比例应承担406,207元,因资金不足,只支出了59,050元,由陈新奎代为支出了347,157元。被告与刘瑞英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般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于是被告作为债务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后给原告打了347,157元的借条。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对还款方式、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及原告采取诉讼措施,被告应承担原告所支出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在内的合理费用等做出明确约定。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还款协议仅是原告要求被告按股权比例分摊公司亏损确定的,但被告实际并未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实际经营及亏损情况亦不知情。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4年11月13日一份有原、被告及案外人张某某、李某1、李军等签字的欠条、被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原告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律师函、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诉讼费缴纳凭证等证据,被告未就其辩解意见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但认为不足以证明原、被告间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本院结合庭审诉辩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确认,并根据以上证据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金伟及案外人张某某、李某1、李某2系雪珀公司股东,因雪珀公司发展需要,各股东共同借款给雪珀公司2,708,048元,其中包括本金2,524,467元和利息183,581元,共计2,708,048元。各股东约定借款金额按各自所占公司股份比例承担。被告作为股东刘瑞英的丈夫于2014年11月13日后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47,157元的欠条一份。原、被告又于2015年10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对还款方式、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及原告采取诉讼措施、被告应承担原告所支出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在内的合理费用等做出明确约定。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诉。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资金融通的行为,故其依据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原告可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或依据原、被告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新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3元,减半收取计2,901.50元,由原告陈新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