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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海利与姜涛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利,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14号原告:曹海利,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原野路1号原野食品公司。被告:姜涛,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银行职员,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瑞祥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曹海利与被告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海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6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0日,被告姜涛以急需用钱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前。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原告34000.00元,余款16000.00元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姜涛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曹海利借款16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曹海利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雪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