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克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克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住三明市三元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克俊被控交通肇事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8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克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杨克俊驾驶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三明市梅列区三钢厂区高线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线中路五号检查站路口右转弯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廖某驾驶的梅列临时00222号二轮轻便摩托车碰撞,导致摩托车及驾驶人廖某倒地被闽G×××××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碾压,造成廖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克俊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经交警现场勘察取证认定,被告人杨克俊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廖某无责任。再查明,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G×××××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有人三明明海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克俊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克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陈某的证言,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协议书及谅解书,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克俊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杨克俊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克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克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克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为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洪珊珊书 记 员 韩双珠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