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邹一中与黄文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一中,黄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邹一中,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文安,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拆除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阳光花园房外搭建的入户平台,恢复原状(包括外墙上打的孔洞);2、承担受理费2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审查执行依据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拆除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阳光花园房外搭建的入户平台,并承担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0元。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主动履行了上述义务,并提供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出具的拆除完毕证明。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500元、受理费25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