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殿武与赵学君、胡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殿武,赵学君,胡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549号原告董殿武,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被告赵学君,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被告胡晓玉,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殿武与被告赵学君、胡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赵学君、胡晓玉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殿撤回对赵学君、胡晓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3560元,由原告董殿武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