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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1091号申请人:沈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阿某某,女,鄂伦春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某某与被申请人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沈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阿某某名下位于××旗建筑面积为88.48平方米房屋及位于诺敏镇一居委政府综合楼13号门市建筑面积为67.23平方米,并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镇建筑面积为106.18平方米住宅作为本案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阿某某名下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金地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和位于××旗(建筑面积为88.48平方米)及位于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一居委政府综合楼13号门市(建筑面积为67.23平方米),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阿某某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和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及有碍查封的其他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若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