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际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泉州市际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302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凤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482867。法定代表人:庄荣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海,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泉州市际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办事处前楼C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9298095J。法定代表人:黄永杰。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际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戴龙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