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木林与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木林,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陈木林,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华刘村欧阳堤上49号,身份证号码:350182197409106014。委托代理人:施添升,男,汉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5018219940110171X,系云南宏祯贸易有限公司职员,陈木林系云南宏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张欣,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中路14号1栋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5301021981061537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木林与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欣名下所有的号牌为云A576**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204300元、未受偿204300元,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