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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刘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刘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50号申请人:王晓峰,男,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被申请人:刘迎春,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晓峰与被申请人刘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晓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刘迎春名下位于黑龙江富裕县富裕镇三街佳合丽景12号楼(建筑面积129.47平方米)价值70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0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