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治林与邹宝庆、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林,邹宝庆,杨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85号原告:张治林,男,1938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彦富,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一被告:邹宝庆,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二被告:杨帆,女,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张治林与被告邹宝庆、杨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张治林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