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刘玉双、赵彦丰、高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高德双,刘玉双,赵彦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1342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职务:理事长。被告:高德双,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刘玉双,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赵彦丰,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与被告高德双、刘玉双、赵彦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东强、被告刘玉双、赵彦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互助社诉称:2014年4月27日以高德文(借款期间去世)名义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三被告为此笔借款的保证人。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2.3‰,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25日,如逾期归还,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罚50%。约定的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仍未偿还。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2988.80元。刘玉双辩称:我是高德文借款的担保人,今年正月十七高德文去世,高德文工资卡有工资,土地有收入,原告应当找高德文的继承人要钱,我不同意还款。赵彦丰辩称:我是高德文借款的担保人,互助社找过我,我也与互助社的工作人员一起去找过高德文,高德文以无钱为由,未能偿还,高德文现在去世了,应当找高德文的继承人要钱。高德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高德文以购化肥为由,经高德双、刘玉双、赵彦丰担保在互助社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23%,逾期加收50%罚息,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25日。该款到期后,经互助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高德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偿还借款本息,高德文现已去世。截止到2017年4月17日,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总计31869.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梨树县小城子镇张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社员贷款申请书、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贷款发放凭证。本院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告高德双、刘玉双、赵彦丰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及时还款付息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高德文经高德双、刘玉双、赵彦丰担保在互助社借款20000元,高德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及时偿还互助社借款本息,但高德文却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使互助社蒙受经济损失。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高德文应当偿还互助社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鉴于高德文已经去世,不能履行还款义务,高德双、刘玉双、赵彦丰作为高德文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及时偿还互助社借款的本息。高德双、刘玉双、赵彦丰在履行了连带还款义务后,有权利向高德文的财产继承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德双、刘玉双、赵彦丰连带偿还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11869.50元(利息、逾期利息均截止到2017年4月17日),共计31869.50元,利息继续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高德双、刘玉双、赵彦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徐亚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