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辟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辟信,广东中海航建设有限公司清远第一分公司,朱香平,周生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天安节能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韩祥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辟信,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广东中海航建设有限公司清远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原审被告:朱香平,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审被告:周生国,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辟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