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2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书桥与何家祥、周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书桥,何家祥,周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522号之一原告:郭书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家祥。被告:周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书桥与被告何家祥、周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书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经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何家祥、周艳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书桥撤回对被告何家祥、周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原告郭书桥负担520元,被告何家祥、周艳华负担525元。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枳锐 来源:百度“”